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半夜拆蔣公銅像佳里區公所挨轟記者陶本和/台北報導
整個談判過程,共包括三階段的國會監督,行政部門必須充分與國會溝通才能逐階段(前一階段未完成不能進行下一階段)完成兩岸協議的談判與簽署,與其他國家相關程序比較都是更為嚴格。
承諾未來審查《監督條例》草案,一定會召開公聽會,與社會進行對話。我們也再次強調,本草案並沒有審查時程表,沒有設下務必在520新政府上任前完成立法的前提。我們要的,是最好的、最符合社會需要的監督條例。
《監督條例》制定後,兩岸協議的談判和簽署的過程,將會在公開透明的民主程序裡面,接受國會實質審查,也會督促行政部門落實衝擊影響評估,亦符合利益迴避與人權優先等原則。民進黨希望用務實的態度來面對兩岸的經貿談判,讓各種協議可以在全民的監督底下完成決議。
四、監督制度建立,遵循憲法現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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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民進黨團版《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》(以下簡稱《監督條例》)的設計,所有的兩岸協議都必須經由立法院審議程序,而且是包括了(1)談判前向立院報告談判計劃;(2)談判中立法院審議協議草案;(3)談判後立法院則可以針對協議文本再次進行逐條討論全案表決,當然也可以否決。
二、立院實質監督,政院落實評估
一、談判三道卡榫,國會有權否決
法案中並明文規定,要將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的辦理情形,納入向立法院或立法院各委員會報告之內容,由國會進行嚴格監督。如果國會對公民參與狀況不滿意,也可以不讓協議進到下個階段。
對此,民進黨晚間發出超過2500字的聲明回應,強調民進黨是民主政黨,願意傾聽,努力溝通,讓各項機制的建構更健全,「我們不是國民黨,也不會是國民黨」。
至於備查的規定,只有對已施行協議(立法已審議完成)的後續補充性或延續性談判才會進行,這些通常只是事務性或延續性事項補充,重要性較小,由於協議主體先前已經由國會三道監督或審議的程序,所以無需再浪費立法資源,才以備查方式來處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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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於民間所提出的六點訴求,民進黨也回應,以下為聲明全文:
民進黨團版《監督條例》的重點,在於確實引入立法院的實質監督。行政院對於談判前、談判中與談判後的各項評估都必須主動向立法院提出報告。為了各階段都要面對立法院的強力監督,行政院必須提出切實有用的評估報告,否則立法院將可以不同意後續的談判。
三、不涉政治談判,維持和平現狀
▲民進黨總統當選人蔡英文。(圖/記者李鍾泉攝)
第二,民進黨團版的《監督條例》的立法重點,是把「監督」兩岸協商與談判的「主導權」,回歸到國會,國會在《監督條例》中,將會握有主導權和否決權。針對協議要怎麼審、政院該如何修改、乃至於民間參與的強度和深度,都交由國會決定。至於「備查」部份,本為技術性補充條文,若有任何疑慮,國會亦有權「審查」任何條文。
民進黨團版《監督條例》,強調務實處理協議談判,監督的程序與內容都必須清楚定義,讓協議訂定在受到監督,以及符合民意期待的前提下,可以完成決議,持續推進。
《監督條例》應符合行政立法分立原則,確保國會監督有效可行,並賦予行政部門談判責任。先前無論是政院版或是民間版,都存在爭議,政院版因監督規範不足,被認為「不監督條例」,而民間版則因監督規範太細,被認為是「不談判條例」。
透過此一立法,可讓談判過程落實國會有效監督、公開透明、杜絕黑箱,以及人民參與,並有利於未來兩岸談判的正常推動,也讓談判結果不再被極少數人壟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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要求遣返郭正亮:民進黨要想清楚
▼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。(圖/記者張一中攝)
本法為免擴大爭議,在名稱、國家定位上,延續兩岸人民關係條例,依中華民國憲政架構處理,這也是目前台灣社會最大的共識。
本法以?兩岸?為名,較中性且通俗,另本法直言以?監督?為旨,單純明確。訂定此條例的目的,是針對兩岸訂定協議,建立由國會實質監督的制度,而非凸顯兩岸的定位,若為此將扭曲立法精神,反而模糊監督兩岸簽訂協議的目標。
首先,民進黨指出,在《監督條例》草案形成的過程中,民進黨一直和公民團體進行討論,也曾經由民進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、準法務部長邱太三及修法小組的立委們,會同經濟民主連合召集人賴中強逐條商議。
有關於公民團體指控本黨「為了討好習總書記」一事,這樣的指控,對政策討論,毫無建設性,恕難接受。
五、擴大公民參與,國會嚴格看守
民進黨團版《監督條例》規定行政部門於各談判階段,要主動規劃採取可行有效之方式,與相關各方進行溝通,讓利害關係之各方人士在各個階段都有適切表達意見的機會。這些方式包括採取公聽會、說明會、相關業者訪談、徵詢相關公會意見,或民意調查等。
針對民進黨版「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」,經濟民主聯合召集人賴中強、島國前進發起人林飛帆等人15日上午在立法院前抗議,稱未落實民間版的五大立法原則。面對排山倒海的批評聲浪,民進黨發出超過2500字聲明,強調「我們不是國民黨,也不會是國民黨」。
六、國會有權監督,政府負責談判
在立法院的實質監督、掌握最終決定權(或否決權)下,已經可以有力地確保行政院無法像過去一樣只是進行作文比賽,而是必須針對協議之內容及要旨、預期效應、國家安全影響及其因應措施、協議執行之相關規劃與配套措施、利害關係人影響評估及政策之因應措施等等各項社會關心的部分,提出完整明確的評估報告。
綜上所述,所謂備查程序並非如民團批評之空白規定,只是針對部分無需再次審議之協議補充事項所進行的程序精簡而已。
將監督權交給立法院,談判權留給行政部門,既落實政府有責談判、國會有權監督之行政立法分立原則,同時,也讓監督規範有效可行,這才是負責任且合理的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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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監督條例》的立法在於補足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之不足,針對兩岸協議的處理及監督,提升協商的公開透明、確保人民知的權利及公眾參與,以強化國會對兩岸協議處理的主導權,落實主權在民的憲政原則。
總統當選人蔡英文520還沒走馬上任,在《兩岸訂定協議監督條例》就碰釘子,過去站在同一陣線的林飛帆等人,反過來抗議在國會佔據多數的民進黨,批評民進黨版兩岸監督條例草案不符合民間團體內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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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法不牽涉主權與和平協議等政治性談判,對於可能涉及主權與和平協議之政治性談判,影響層面既寬且廣,應經由全體人民決定,這是人民的基本權利。如有涉及公民投票之需要,就交付公投。至於目前各界所質疑的公民投票法有鳥籠式公投的質疑,民進黨也將致力於推動修法,使公民投票的機制能夠確實反映民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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